| 宋俊华 王 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与创新(二)_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学术交流
研究 | 宋俊华 王 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与创新(二)
时间:2023-12-08      来源: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浏览量:260      分享: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创新的内涵、依据及特点
非遗保护是人类的一种创新实践。创新,就是推陈出新。非遗保护创新以确保非遗生命力为目的,通过创新非遗保护方式、措施来推动非遗的自我发展。
首先,非遗保护创新以非遗主体性为依据。一方面,非遗是由主体所创造和传承的,是通过人与人之间口传心授等主体精神交流方式展示和传承的精神文化。人是非遗创造和传承的主体,每个人在参与非遗创造和传承实践中,既受其所处时空环境和特定语境(包括与其他非遗传承人及非遗消费者关系)的制约,又受其自身教育程度、主观情志等的影响。处在不同的环境、语境下的人,对非遗创造和传承的理解、想法、理念、方式和方法各不相同,导致非遗在不同传承人之间、传承人与消费者之间发展变化。这种因主体不同而不同的发展变化,正是非遗在时间、空间流变中呈现多样性的体现。可见,非遗是受主体支配的不断变化的精神实践,主体的变化性是非遗自身创新变化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非遗保护也由主体实施。非遗保护中的保护者与被保护者都是非遗主体,他们因为与非遗所属关系亲疏远近不同,而被暂时确定为保护者与被保护者。非遗保护者既可以是与非遗有直接关系的传承者、持有人,也可以是与非遗没有直接关系的官员、学者或其他人。非遗被保护者包括非遗及其物质的或非物质的载体、工具和场所,传承人是其核心。非遗保护者与被保护者的关系是主体间关系,他们的互动是非遗保护得以持续的重要基础。非遗保护者与被保护者的互动本质上也是人与人之间的精神交流和协作,也是一种从干预到自觉,从对立到统一过程的文化交往、交流和交融的过程,还是非遗保护不断地被创造与再创造、解构与重构、阐释与再阐释的发展。所以,非遗保护本身是一种不断创新的实践活动。
其次,非遗保护创新以非遗活态性为依据。非遗是活态文化,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它是发源于过去、流传于现在、发展于未来的文化,是一种可以不受时空限制进行流动的文化,就像一条不断流淌的河流。只有把非遗置于流动变化之中,我们才能正确把握它的特性。另一方面,它是在人与人之间精神性交流实践存续的文化,人的精神的流动性、变化性、共生性是非遗活态性的具体体现。受制于非遗自身的活态性,非遗保护也是活态的。因为,只有以非遗的方式认识它、实践它、保护它,才能真正理解和保护好非遗。
最后,非遗保护创新是非遗主体性与活态性互动关系的反映。非遗主体性强调人是非遗创造、传承、消费和保护的主体,人的能动性和创新性促成了非遗保护活态变化及创新;非遗活态性强调非遗实践、传承和保护本身是一个流动和自足的生命体,这种生命体是依赖于不同主体之间的精神互动关系来实现的。
在对待非遗保护创新的问题上,我们是走过一段弯路的,主要与人们对非遗内涵理解的差别有很大的关系。由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保护是在物质遗产保护的基础上开始的,在非遗保护的起始阶段,用物质遗产的观念看待非遗保护曾是一种主导的观念。[15]这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认为非物质遗产与物质遗产一样追求原真性,要保持非遗的原真性,就应该保持非遗的稳定性和不变性;二是认为非物质遗产与物质遗产一样具有绝对的特殊价值,要保护这种绝对的特殊价值,就要保持非遗的稳定性和不变性。这种观念在非遗保护上体现为重视所谓原生态、原汁原味的非遗,企图把非遗生存状态固定在某个已经消失的时空中封存起来,重视对非遗中的物质工具、产品、场所的保护,而忽视了非遗中最核心的物质载体是人,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促使了非遗的创造和传承,人与人关系的变化性最终带动非遗及其保护的发展创新。
非遗作为一种代际传承的活的精神实践,对其保护本身也是一个实践过程。非遗保护创新就是一种实践创新,既包括实践主体、对象、工具、技术、产品及实践过程的创新,又包括实践理念、目的和功能的创新。近十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政策的出台,非遗保护创新成为一种新潮流、新时尚。非遗国潮、非遗文创、非遗+互联网、非遗+AI、非遗+旅游等成为众多非遗传承人、非遗保护者积极探索的创新道路。但在非遗创新认识上仍然存在一些较大的误区:一是认为非遗保护创新就是不考虑继承的绝对创新;二是认为非遗保护创新就是经济功能的创新;三是认为非遗保护创新就是非遗物质产品的创新。
事实上,非遗保护创新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我们要从非遗自身及其与环境互动共生的关系中去认识非遗创新。在实践中,非遗保护创新既可以体现为非遗实践中的某个环节、某个要素的创新,如实践观念、实践主体、实践工具、实践技术、实践方式、产品等创新,也可以是非遗实践组织机构和整个过程的创新,还可以是非遗实践功能、实践目的的创新。在非遗保护创新上已经出现了一些成功的案例,如青春版《牡丹亭》对传统昆曲演出的理念创新,从主题、演员、受众、包装等方面展示 “青春”[16],以青年大学生为目标受众群体,利用“青春”理念,挖掘青春主题、起用青年演员、营造青春的舞台气氛,取得了巨大成功。再如粤剧《白蛇传情》借鉴了青春版《牡丹亭》的成功经验,既打造“情”的理念,又把粤剧表演与现代威亚新技术相融合,实现了理念与方式的创新。而屠呦呦的成功,则在于非遗技术创新,对传统药方青蒿素提纯技术的创新,大大提高了传统药方的现代医用效果。
当然,面对形式多样的非遗项目,如何通过一个方便、可操作的措施来进行创新,是非遗保护工作面对的难题:一方面,每个非遗项目都有自己的特殊性,要保持其生命力,就要尊重其特殊性,按照其所是的方式进行传承保护;另一方面,每个非遗项目都有人类普遍的价值,要保持其生命力,就要弘扬其普遍价值,从整体性角度去保护,才能在更大范围内获得更多人的理解和尊重。偏重特殊性,就会缺乏整体性保护规范,保护就很难在较大范围内进行;偏重普遍性,就会忽视非遗特色,保护措施就很难有针对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与创新的关系及其价值
规范与创新是推动事物发展矛盾的两个方面,既互相作用,又互相联系,是互动共生的关系,是非遗系统性保护的重要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17]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的指示,都强调非遗保护是系统性的。这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系统性观点的反映,也是近二十年中国非遗保护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从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到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发展轨迹,体现了中国非遗保护从起步到不断成熟的过程。用联系、系统的观点认识事物发展,指导实践,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主要观点。所谓非遗系统性保护,指非遗保护是特定时空环境、语境下,由保护者以及由非遗传承人、工具、实物、场所及知识、技艺等物质与非物质要素构成的保护对象、保护技术、措施等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整体,构成这个系统的各个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关系。[18]
从非遗系统性保护的角度认识非遗保护规范与创新的关系,就要把规范与创新看成构成非遗保护系统的主要内容。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非遗保护规范是一个体系,这个体系包括非遗保护内规范体系与外规范体系。内规范是非遗所在社区、群体或个人内部代际之间所建立的非遗实践和传承规范体系,包括非遗知识、技艺的实践规范如工艺流程、标准等,非遗在人与人之间传承规范(信仰、仪式、师徒伦理、契约等),这些规范往往是社区、群体或个人所在社会组织的行规、民约、道德、伦理等内部规范的组成部分,并受这些规范约束。外规范是由非遗实践者、传承者与非遗消费者、保护者在处理非遗生产与消费、非遗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中所形成的各种标准、规则和法规体系,包括契约、伦理原则、法律法规、政策、道德等构成的体系。内规范体系与外规范体系既区别又相联系,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共同构成非遗保护的规范体系,确保了非遗生产和传承实践的顺利进行。二是非遗保护创新是一个体系。非遗保护创新是涵盖非遗自身创新体系工程,是由非遗保护主体创新、对象创新、技术创新、方式创新和功能创新各个要素创新及其整体创新等构成的体系。三是非遗保护规范与创新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体系。非遗保护规范是非遗保护创新的经验凝结和典范体系,对非遗所在社区、群体及保护者具有建立凝聚性组织结构的功能,是共同文化记忆和身份认同的基础,同时也为非遗保护创新提供了基本遵循。反之,非遗保护创新是非遗保护规范活态发展的产物,反映了非遗保护规范的要求,同时推动了非遗保护规范的发展。这种互动体系,是非遗保护规范与创新能够互动共生的基础。
正确认识非遗保护规范与创新的辩证关系,对实施非遗系统性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非遗保护本质是具有规范性的创新实践系统
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界定,非遗是“被各个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知识、技艺、艺术和民俗等精神实践[19],这些精神实践是不断创新发展的,具有见证创造力、增强认同感和持续感的作用。一种文化实践的非遗化,本质就是按照某种时代化的遗产标准和规则被重新建构的过程,也是社区、群体在适应时代环境、语境对其文化实践进行再创造、重新阐释的过程。同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家、地方政府、专家学者等共同把某种文化实践认定为某个代表作(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过程,也就是他们对这种文化实践的选择、意义创新阐释的过程,经过这种名录化的非遗不仅提高了自身的影响力,而且把更广泛的群体、社区或个人转化为自己的实践者、传承者和创新者,并使他们在实践、传承和创新中获得认同感。所以,非遗保护参与各方共同把某种文化实践认定为“非遗”或代表作过程,本身就是规范与创新辩证作用的结果,也进一步验证了非遗保护本身就是一种规范化的创新实践。
就人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粤剧保护来说,就是规范与创新互动共生的体系实践。粤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它是一种综合性的艺术表演形式,其剧本、唱腔音乐、舞台表演等方面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式规范,但随着演出环境、语境的不断变化,就需要建立一套既有稳定性、示范性、可重复性,同时又有可塑性、创新性的不断发展的动态系统,如从外江戏到本地班、从官话粤剧到白话粤剧、从古装粤剧到现代粤剧、音乐伴奏由中式乐队到中西乐队融合等的变化。就保护功能而言,粤剧是由民俗、审美、遗产等不同功能构成的精神实践系统,这些功能因演出环境、接受对象等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变化,从而有民俗粤剧、艺术粤剧和遗产粤剧等的不同。每种粤剧都有自己的规范和规则,如民俗粤剧的仪式规范、艺术粤剧的艺术审美规范、遗产粤剧的遗产认同的规范。同时每种粤剧都在实践中因时空变化而有自己的创新,从传统剧目到现代剧目、从舞台粤剧到粤剧电影再到粤剧游戏等的变化创新,都是粤剧实践创新的表现。
(二)非遗保护是自我发展与他者干预互动共生的实践
保护非遗是以所在社区、群体或个人为主要责任的,这是非遗保护伦理原则的基本要求。非遗传承者或持有者享有非遗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其他人对非遗的保护和利用要经过传承人或持有人同意并确保他们的权益才能进行。所以,非遗保护中的保护者与被保护者、自我与他者之间存在一条隐形变动的界限,保护者多数是他者,是以他者的价值和标准对非遗的干预者;传承人是自我,也是被保护者,还是自我发展者,二者的关系往往是互动共生的。传承人确保了非遗稳定性和发展方向,保护者提供了非遗保护的创新需求和外在推动力。它们共同构成了非遗保护的自我发展与他者干预的互动共生系统。这个系统在自我维系中如构建共同体意识、维护共同体过程中有一定的封闭性、排外性,但所处环境的变化和参与主体的多元性,也使得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这就为在扩大共同体范围背景下被保护和干预式发展创造了条件。承认非遗概念的提出,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非遗对象的意义建构,是一种扩展非遗参与主体边界、突显文化干预的实践,是在更大的文化共同体范围内发展非遗的实践,我们就不难理解非遗被保护、被干预的逻辑。
“随着非遗项目进入不同范围内的代表性项目名录,如区县级、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和联合国等,该项目的实践者、传承者便开始从小的社区、群体中具有小社区、群体的亲戚、熟人、同行、信徒向更大社区、群体中的地区、民族、国家和人类共同体扩展,非遗实践、传承的意义诉求和方式也随着实践、传承者的扩围而不断变化。其次体现在非遗保护者与被保护者关系的复杂与变化,一方面,保护者人员构成的多元性、复杂性导致其与被保护者关系的多元、复杂;另一方面,保护对象所属空间范围的变化,也会带来保护者与被保护者关系的变化和身份的转变。”[18]     
(三)非遗保护是确保中华文明活态传承与发展的内在要求
非遗是文明起源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见证,也是文明活态传承的重要方式。非遗保护的规范与创新,就体现了中华文明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等特点。[20]非遗保护的本质是保护人类创造文明、传承文明的愿望和实践,非遗保护的规范,是文明稳定性、统一性的要求,没有稳定的文明是不存在的,也是无法传承的。非遗保护的创新,是文明开放、创新的要求,也是文明是否具有生命力的体现。
结  语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1世纪初所倡导的非遗保护,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物质遗产保护的拓展,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其组织宗旨之一,即通过文化和平来实现世界和平,“成立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目的是通过世界各国人民的教育、科学和文化关系,促进国际和平和人类共同福祉的目标。”[21]所以,非遗保护一开始就是建立在一个人类共同价值理想下的文化选择和建构实践。非遗保护基本目标是通过保护文化多样性存在来促进文化平等和代际公平,然后以文化平等来促进世界和平,以代际公平来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要实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构建的共同理想,既要建立共同的规范和标准,来协调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文化传统,使其相互理解和尊重,共同服务于人类的共同理想;又要激发各国家、地区、民族、社区、群体或个人的文化自觉性、主动性,来保护和传承那些能够见证自身创造力和认同感的文化传统。所以非遗保护从一开始就是干预与自觉、他者与自我互动的实践,也是统一规范与自由创造相统一的实践。
非遗保护的规范是非遗创造和传承发展的基本遵循,是以文化的主体间性、契约精神为依据的。既有以传承人主导建立的内在规范,又有传承人与他者协商建立的外在规范。他们既保障了非遗传承实践的顺利实施,又为非遗传承人、保护者建立共同体记忆提供了保障。非遗保护规范从具体规则、标准到神圣规则,再到典范的意义拓展过程,是规范作为非遗保护本质特性的具体体现。
非遗保护的创新是非遗创造和传承的根本动力,是以文化的主体性、活态性为依据的。非遗保护创新是以确保非遗自我创新为基础的系统创新,是以非遗实践各构成要素创新及其整体创新为内容的,非遗创新理念、方式的转变是非遗从传承人创新向更大范围参与者的创新转变的体现。
非遗保护的规范与创新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规范是创新的基础,创新创造了新的规范,它们的互动共生是非遗保护的稳定与变化互动关系的体现,是非遗保护各种本质特性的重要证明。
作者简介:宋俊华,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广州新华学院中文系主任;王辉,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规划处副处长。


责任编辑:张书鹏

文章来源:民族艺术研究杂志

(上述文字和图片来源于网络,作者对该文字或图片权属若有争议,请联系我会)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