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光焰:从空间的对象到对象的空间——空间生产视域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一)_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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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梁光焰:从空间的对象到对象的空间——空间生产视域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一)
时间:2023-03-26      来源: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浏览量:160      分享:


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当前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保护途径,但在具体实践中,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的不平衡性、生产与保护之间的差异性、原生性与创新性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学者们对此有激烈争论并在实践层面提出一些解决办法,但没在理论上廓清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对象是什么,除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相对应的物质文化产品外,还有哪些社会性产品;二是怎样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的生产要素、生产方式和生产手段;三是生产如何转化为保护,保护怎样促进生产,以及怎样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的效果指标。以上问题表面看是文化生产理论问题,实质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内容与形态问题,关涉到文化生产的健康发展、文化生产与文化保护的互动共生与生态统一问题。

一、未充分展开的生产性

提及生产,人们自然想到的是生产对象和生产方式。生产对象就是劳动对象,是指将劳动施加于自然物上,通过改变自然物的形状、性质而产生新的对象;生产方式包括人们进行物质生产的能力,以及由此而展开的人与人之间的组织关系。具体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就是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能够生产什么样的产品,产品的市场如何,为了维持这种生产,传承人与他人或社会要建立一种怎样的关系。这样一来,非物质文化的生产性保护问题,就转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出来的产品(有形、无形)能不能满足市场需要,以及如何满足市场需要等商品经济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效果也就由文化效应问题,转化为经济效益问题。

比如赵农认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中,政府要为传承人提供政策扶持和经济保障,以“一村一品”的方式进行规模化生产,培育市场。[赵农.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生产性保护[J].文艺研究,2009(5):189-200.]吕品田也从消费经济学角度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问题,他提出“重振手工,激活民俗”[徐涟,吕品田.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的意义与前景[N].中国文化报,2009-02-27(003).]的口号,认为传统技艺一般来说都是为了生产某种生活必需品发展出来的,我们要大力振兴那些生产出来的物质产品仍能适应当代人生活需要的传统手工艺,对那些实用功能已经弱化的技艺产品要进行转化、调整,而那些本身不指向实用性产品生产的手工技艺,如布老虎、花馍等,则需要从民俗的角度,重构精神需求和信仰需要。

这样一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就落实到产品生产开发、市场经营培育方面,落实到产业路线和品牌战略上,市场化、规模化和资本运作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的重要指标,“市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载体与传播空间”“形成规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与发展的硬道理”“资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健康发展的润滑剂”[王松华,廖嵘.产业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07-112.]。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就显现出两大矛盾:一是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生产效益的天然不平衡性;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手工作坊生产与资本工业生产之间的形态差异。

第一类矛盾源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性质。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的与物质生活紧密相关,有的仅仅与日常审美相关,有的则源于不同层级的宗教信仰,其功能性、必要性、当下性各不相同,生产出来的物态化产品(包括视觉产品、展演节目)所面向的市场群体悬殊,经济效益也不一样,生产与再生产条件和机制也就差异殊甚:原来与生活实用品生产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大工业产品的替代,再生产活力明显不足;美食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现代生活的多元化,市场效益明显;审美类和信仰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工艺品、曲艺戏曲等等,受众群体相对狭小,生产活力不足。

第二类矛盾是生产体系不同而导致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时期,小手工业者在学习传承行业技艺、秉持传统习惯的同时,生产活动主要是个人性的,产品在样式与形态、工艺流程、生产时间等方面,更多取决于手工业者的个人判断,产品与生产者个人是一体的,产品直接灌注了生产者个体的精神气质和主观感性。资本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受制于市场经济,材质选择、形态样式也由他人主导,甚至设有专门的设计、规划、销售环节,传承人仅只参与了工艺制作流程,出卖熟练技术,产品价值与个人价值分离,产品所有权与劳动者分离,产品创造与劳动者思想分离,劳动者与产品的亲密关系消失了,生产中以审美来衡量的工匠精神变成以工资计件的人工费用,劳动的创造性和自由性被剥夺。

由此,那些生产潜力不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肢解、拼接,生产性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过度商业化,生产目标与保护目的出现错位,生产性保护甚至变成“生产性破坏”。比如刘锡诚认为,那些传统工艺品、传统医药炮制工艺原本具有一定生产性,但如果只顾最大限度追求经济利益,借保护之名进行商业化和产业化开发,“就从本质上颠覆了遗产保护的意义,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遗产的宗旨大相径庭”。[刘锡诚.“非遗”产业化: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9(4):1-7.]对此,人们纷纷提出要“建立生产性保护界限和约束制度、避免生产性破坏”[杨亚庚,陈亮,贺正楚,陈文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探索[J].东南学术,2014(1):210-217.],要坚持“原生态原则、就地保护原则、政府扶持原则、技能传承原则”[陈华文.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几个问题[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5):87-91.],要“依法生产”[宋俊华.文化生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J].文化遗产,2012(1):1-5.]。

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的“生产”理解出现了偏差:将生产局限于经济生产,局限于在资本主导下,借助劳动技艺进行物质生产,而不是劳动技艺资本或知识资本自身的生产;仅仅注重经济生产中非遗传承人技艺能力的经济价值,忽略了其社会价值、文化价值,消解了生产的社会性。这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其存在的社会关系中剥离出来,从其文化关系、社会伦理和生产关系中抽离出来,单单注重关系中的特定对象的生产,忽略对象的关系生产,是不充分的、未展开的生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特定时代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和文化认知密切相关,既是特定时代的产物,也强化了那一时代的经济特征和社会文化特征。因而,我们今天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看起来是某种手工技艺、某类口头传承、某项身体表演活动,或者是某种实践观念等,实质上是一个关系体,是一组关系构成的结构体。正是这样一组一组的关系体,构成了社会存在的一部分,构成了社会的工艺实践知识。李泽厚在讨论主体性时认为,主体性包括外在的工艺—社会结构与内在的文化—心理结构,工艺—社会结构指的是具体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实践,文化—心理结构是指历史传统所形成的稳定的心理形式和心理内容,两者都是历史积淀的结果。[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哲学述评[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84.]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实践性知识,既内嵌于社会工艺结构之中,又属于文化心理内容。所以,可以反过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主体性的一种表现,在内容方面是主体的历史实践和文化心理的积淀,在形式上表现为主体的具体生活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成为“遗产”,是因为人类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生活的生动性和具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整体方式扎根于生活之中,与生活形成流动关系,显现出整体的生动性、丰富性和直观性。

克拉克·威斯勒在《人与文化》一书中提到文化“特质综合体”(trait-complex)的概念。他认为文化都是围绕某一特质而发展起来的,但是这个特质并不是一个轮廓清晰的单位,而是一个综合体。他举例说,某一地区人们以野生稻谷为食,就构成了该地区的一个文化特质,但野生稻谷不是孤立的,围绕获取野生稻谷的方式,还会发展出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文化活动,诸如照看稻谷、捆绑稻穗,以及接下来的收割、晾干、去壳、扬谷、贮藏、烹制、食用,还有与之相关的劳动关系、所有权分配、时令遵守、人情往来中的赠予等,所有这些环节共同构成一个“野生稻谷综合体”。[克拉克·威斯勒.人与文化[M].钱岗南,傅志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49.]由此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孤立的对象性存在,而是一个关系体,一个文化综合体。比如作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常德丝弦,表面看是一种以说唱为主可以在舞台上表演的地方曲艺形式,但它的存在不仅仅是丝弦本身,还包含着丝弦唱本、表演团体、表演场地、服装道具、唱本创作、传授方式、乐器制作等所有围绕丝弦而发展起来的各类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从而形成一个以丝弦表演为特质的文化综合体。

布迪厄场域理论揭示出这种文化综合体内部的稳定性和自足性。他认为外在的技术变革、政治革命等并不能够直接地作用于实践活动,而是经由“场域”这一中介,或者由此而产生的场域结构的改变而起作用的。布迪厄所说的场域就是某种特定的关系,是“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者一个构型”,[布迪厄,华康德.反思社会学导引[M].李猛,李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122.]在这个关系场中,起支配作用的是场域规则,场域规则不仅是占据统治地位的场域统治者所主导的,而且是与其他位置的行动者斗争的结果。所以,场域才是社会稳定的、客观的基本单位。场域范围大到整个社会、族群,也可能小到社区、学校甚至家庭。场域类型很多,有经济场、文化场、学术场、政治场、艺术场等,一个大的场域社会,正是由这些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子场域叠加构成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处于文化场域之中,遵守的是文化规则、文化习惯,本质上区别于政治场域、经济场域。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遵循的是其自身文化场域的权力、规则和惯习,不直接与社会政治、经济打交道,不直接受外在技术进步和政治变革的影响。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某类文化特质为核心的文化综合体,它的存在与变迁受制于该综合体内部的结构关系,或者说是由该文化场域的规则与构型所决定的。因此,就其存在方式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某类文化特质为中心,包含着与之相关的各个环节与各类关系,这些关系反映出所在族群、社区的经济与审美,伦理与社会的历史状况,它们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一个独立自主的空间,这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性特征。

需要说明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性,不等于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种类型的文化空间。文化空间,也叫“文化场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是:“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1998)[EB/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发表时间2010-04-21.]也就是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文化空间,是指在特定时空中集中出现的某一类或者某些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以具体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身体表演等为载体外,特定的时间或者特定的物理空间也构成了它的载体,其文化价值也表现于特定时空之中。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性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内部的技艺、规则、机构等之间的结构关系,它是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共同特性,这在下文的空间结构分析中会进一步说明。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存在于某个族群、地域、社区之中,具有文化地理学特征,同时也是一种关系性存在,是该区域群体的生存方式和结构方式之一,具有文化社会学特质。由此,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也就由某一时空中的对象物,转变为对象物的空间,由某一地理行政空间中的口头传承、身体表演、手工艺等,转向以该类文化特质为核心的文化综合体和关系结构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也就由地理空间或者行政空间中的某一对象物的生产,转向了以该对象物为中心的文化空间生产。

(责任编辑  苏  青)

者简介:梁光焰,湖南文理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

原文载于:民族艺术研究杂志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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